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問題編號為1005818的網友留言咨詢:請問休病假四個月單位是否應該給我發工資?如果不發是否違反勞動法?如果違反請問違反了第幾條?謝謝!
煙臺市法律援助中心對此回復:您好,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魯勞發〔1995〕67號)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首先要根據您實際工作時間和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來確認您的醫療期長短。然后可參考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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